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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保育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 本院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 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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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部南投啟智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課:關於掌理中度、重度及極…第3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5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定,層報內政部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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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