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第2條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2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4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第5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第6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 第1條看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