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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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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第3條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5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第6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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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