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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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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測繪規範、測繪方案、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第4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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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