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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政府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每年度第一部儀器得減徵百分之三十,第二部儀器起,得減徵百分之十五。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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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提供測繪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第3條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一、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一。二、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二。三、軟體…第5條寄送第三條第一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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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