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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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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