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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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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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