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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規範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國家公園事務有效推動與經營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6・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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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管理處依其轄管區域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與經營之審核、管理及監督。 六、國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有關管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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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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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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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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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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