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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2條

管理處依其轄管區域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與經營之審核、管理及監督。 六、國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有關管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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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