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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保育解說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蒐集、編製、調查、研究、貯存、管理及解說展示。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與管理及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五、本區域內環境監測、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六、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七、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與環境教育計畫之規劃、研究、執行、推廣及傳媒聯繫發布事項。 九、本處解說資訊、生態資源、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與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保育解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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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