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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條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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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規劃課:用地徵收、撥用…
第3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籌建事宜,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4條
籌備處置課長、課員、書記。
第5條
籌備處人事業務,由現有人員兼辦。
第6條
籌備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8條
籌備處所需經費,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籌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籌備處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10條
籌備處於內政部宜蘭教養院正式成立後裁撤之。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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