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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內政部聘派之,任期一年,並於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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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