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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對於建築師懲戒應於覆審決議後一個月內作成決議書,由主任委員及出席委員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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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