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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得由簡 任研究員兼任;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 究員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八人至十六人,專員二人,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研究助理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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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