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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組長、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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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