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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23條

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核 閱後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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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