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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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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