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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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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二、役男…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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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