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前條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之;其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