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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2條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
第三條
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
第十條
但書各款、
第十一條
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
第十三條
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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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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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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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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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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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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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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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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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會(社)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
第21條
非公務機關會(社)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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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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