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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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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