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7條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 前項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一次,並作成報告,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