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8條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殯葬服務業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