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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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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