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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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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