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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大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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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