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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檢查與防災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港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之查察。 三、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及火災證明核發之執行。 四、港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搶救。 五、港區水災、海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 六、港區消防水源之整備與管理及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執行。 七、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港區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之執行。 九、港區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及管理運用。 十、其他有關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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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