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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 第1條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第1條
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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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業務計畫之擬定、修正及宣導;各級消防組織設立、人力…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消防機關人員…
第7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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