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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33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署長核閱後分送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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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