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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34條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束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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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報及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本署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第30條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第31條本署每年召開消防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第32條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第33條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署長核閱後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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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