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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第6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院民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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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