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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 四、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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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