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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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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