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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國家公園事業經營收支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設置標準之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九、關於本處財產之登記、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 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處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廳舍及眷舍之營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公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各課之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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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