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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釐訂。 二、各課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工作報告及施政方針編擬之指示及釐訂。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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