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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專業性工作之建議及襄助。 三、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四、文稿之複核及代判。 五、授權事項之處理。 六、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七、上級及處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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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