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規範國家公園管理處下設管理站的設置條件、組織、人員編制及任務,以確保國家公園事務的有效推動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11-28・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對所轄園區,因
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標準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管理站設置標準如左:
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或距
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有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共設
施之必要者。
三、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植物之特殊景觀或生態保護區面積廣大,
有置專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管理站之職掌如左:
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