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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第4條

管理站之職掌如左: 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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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