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第9條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處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之購置、調配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財物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廢及員工薪津表冊編製 事項。 九、關於本處檔案管理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廳舍與眷舍之營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員工公保費、健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 事項。 十三、關於圖書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協調、審查、管理與資訊系統之 設計及資料處理等事項。 十四、關於各種資訊硬體設備與軟體之租購、維護及使用技術之諮詢開發 等事項。 十五、關於業務自動化、辦公室自動化之設計及推動事項。 十六、其他不屬各課室之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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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