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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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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