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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二課,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教導課: (一) 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講師之選聘、教材之編印、課務之協調及實施事項。 (三) 學員之註冊、考核、實習指導、文康活動、生活輔導、聯繫通訊及 諮詢服務事項。 二、秘書課: (一) 社政資料館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二) 資料之蒐集、編印、設計、繪製、陳列及展覽事項。 (三) 學員伙食、事務、出納、財產、文書及其他不屬前款教導課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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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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