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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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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