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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第2條

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 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訓練之規劃、執行。 三、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四、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五、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六、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追緝、海洋(岸)巡護、交通巡邏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規劃勘查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七、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八、空中救災、救難之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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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