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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第6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總隊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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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第3條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第4條本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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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