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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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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二、老…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二人為副…第4條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派…第6條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第7條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8條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第9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第10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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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