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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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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