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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第7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保健之策劃及擬訂。 二、服務對象之各項健康檢查。 三、員工與服務對象之醫療保健、健康服務及衛生教育。 四、服務對象復健服務之執行。 五、與有關醫療院所之聯繫協調。 六、服務對象健保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七、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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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4條本院設下列各課、室:一、社會工作課。二、教保課。三、保健課。四、行政室。第5條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第6條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第8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9條本院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0條本院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1條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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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