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 第3條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3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 四、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 前項第二款受補助對象為社會團體者,應辦理法人登記,且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