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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本部為配合政策推動業務之需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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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