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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 第6條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6條
第三條
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核辦。 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本部提出申請。但申請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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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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